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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调解,一声感谢!——在线调解,让诉讼足不出“户”

发布时间:2019-11-13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 “这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曙光法庭,现在开庭”。近日,一场跨国庭审在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远在柬埔寨务工的被告姜某没有回国,坐在电脑旁参加了庭审活动。

  案情回顾:2019年10月25日,当事人李女士愁眉苦脸地来到法院,“法官,我前夫现人在国外,我们五年前就已经登记离婚了,当时约定孩子随他生活,但他一直身在国外,无法抚养孩子,现在我想让孩子跟我一起生活,把抚养权变更过来,我该怎么办”,承办法官于清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考虑到李女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她决定通过网上开庭的方式,打破距离障碍,帮助李女士解决问题。开庭前于清法官通过微信、QQ等方式多次与被告姜某沟通,提前告知其操作流程,确保庭审能够顺利进行。庭审中,于清法官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孩子的抚养事宜得到妥善解决。

  近日,李女士再次来到法院,将一面上书“清正廉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执法为民”的锦旗送到于清法官手中,感谢于清法官尽心调解,化解了这场抚养权纠纷,让自己能够更好地抚养孩子长大。

  这起案件只是梅河口市法院借助“云会议”系统实施异地庭审的一个缩影,通过“云会议”打破沟通壁垒,即便当事人身处交通不便地区或者远在千里之外都可以顺利参加庭审,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法律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抚养权变更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

  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3、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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