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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港南区检察院派员出庭公诉两起涉毒品案件

发布时间:2020-06-24  来源:中国检察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检察新闻讯(李欣茗)在“6.26”国际禁毒日将来临之际,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6月24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黄某昭非法运输毒品案和蒙某练、姜某财贩卖毒品案。港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富成和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冯小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两起案件进行指控。

  为落实疫情防控的要求,法院对该案采用远程视频的形式开庭审理,即通过视频远程连线的方式,将看守所内被告人和法庭实况同步互换。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避免了因人员聚集引发感染病毒的风险。庭审中,港南区检察院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讯问了被告人,并就本案的定性及法律适用等发表了公诉意见。

  港南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昭于2020年1月16日,独自驾驶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前往梧州市藤县太平镇,以7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上家购买毒品冰毒。当日20时许,黄某昭携带购得的毒品返回途中被抓获。经鉴定,黄某昭携带的冰毒可疑物净重496.8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0.2%。

  被告人蒙某练于2020年1月25日晚上在港南区东津镇某村一果园平房的KTV包厢内,以80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神仙水”和毒品“K粉”卖给被告人姜某财吸食。不久后,蒙某练又以3200元的价格将毒品卖给姜某财,由姜某财加价卖给前来娱乐的人群。经现场查处,从蒙某练身上扣押“神仙水”疑似物四包(净重6.81克)、“K粉”疑似物11包(净重6.49克)。经鉴定,上述四包“神仙水”疑似物均含有MDMA的成分。

  港南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昭购买冰毒并且运输,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练、姜某财贩卖毒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经过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等环节,对以上犯罪事实进行了审查,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昭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蒙某练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被告人蒙某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元,上缴国库;姜某财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姜某财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五十元,上缴国库。

中国检察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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