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与丈夫冯某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二人修成正果,生儿育女,经济条件也不错。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在冯某某遇到“第三者”后渐渐发生了变化。
在赵某某与冯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冯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相识,之后双方发展为恋人关系,并于2011年生育一女。后赵某某得知有孩子的存在,三人最终口头商议孩子交由焦某某抚养,抚养费不用冯某某承担,冯某某与焦某某从此断绝联系。
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未经赵某某同意,冯某某私下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焦某某多次转款,共计295952.1元。纸终究包不住火,赵某某发现冯某某擅自赠送婚内财产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丈夫冯某某转账行为无效,并要求焦某某返还转账金额。
焦某某却称,其与冯某某确实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双方已分手多年,由于冯某某与自己的非婚生孩子焦某患有眼部疾病,因此,冯某某作为孩子的父亲便转账钱款,焦某某将这些钱款用于治疗孩子眼疾或给孩子作为零花钱使用,因此拒绝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他人,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且违反公序良俗,依照法律规定,第三人冯某某因与被告焦某某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系无权处分行为,双方的赠与行为依法应当确认无效。被告焦某某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但冯某某与焦某某生育一女的事实也客观存在,依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 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根据上述规定,冯某某对非婚生子女焦某有抚养义务,给付抚养费即是其承担抚养义务的方式之一,虽然焦某某与第三人冯某某未能就抚养费进行约定,但该费用必然发生是事实,应当予以考虑。
故根据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主要生活地的实际生活消费水平及孩子的客观需要,酌情确定冯某某每月应支付焦某抚养费为1500元。根据审理查明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冯某某从2019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陆续转账给焦某某账户共计295952.1元,此期间按每月1500元标准计冯某某支付给焦某的抚养费为1500元/月×60个月=90000元。
该90000元的抚养费不系冯某某对焦某某的赠与,应从焦某某应返还的款项中予以核减,被告焦某某应返还的款项应为205952.1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不仅破坏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还违背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不能得到保护。而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不仅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终还会落得“人财两空”。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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